本报讯 据解放日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政策具体执行地域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十九个省(区、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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